會員福利

屏東律師公會會員福利實施辦法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經會員大會通過
屏東縣政府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八八屏府社政字第三一一四號函核備
民國102年1月23日第27屆第1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月20日第28屆第2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0月18日第31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4月17日第31屆第1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一、 本辦法依據本會第二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之決議訂定。
二、 本會會員福利基金於會員入會時所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元中撥出伍仟元,由理監事會設立專帳使用。
三、 會員福利實施事項暫定如下:
(一) 會員本人結婚時,致贈賀儀新台幣陸仟元,並贈喜幛或花籃一份(價值均以新台幣貳仟元以內為限),每人僅限一次。
(二) 會員之子女第一次結婚時,致贈喜幛或花籃或其他紀念品一份(價值均以新台幣貳仟元以內為限)。
(三) 會員本人死亡時,致送奠儀新台幣壹萬元外,再致送輓帳或花圈一份(價值均以新台幣貳仟元以內為限)。
(四) 會員之配偶及父母死亡時,致送奠儀新台幣參仟元外,再致送輓帳或花圈一份(價值均以新台幣貳仟元以內為限)。會員之子女死亡時,致送輓帳或花圈一份(價值均以新台幣貳仟元以內為限)。
(五) 會員本人主事務所開幕(一次為限),致贈花籃或盆景或其他紀念品一份(價值均以新台幣貳仟元以內為限)。
(六) 會員子女出生時,致贈賀儀新台幣貳仟元。
(七) 其他有關會員福利事項,應經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動支。
(八) 上開(一)至(六)六項須於事由發生後三個月內通知本會,逾期不予補送。
四、 會員積欠月費達六個月以上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五、 本辦法有未盡事項得經理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改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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